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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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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2.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3.
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核
4.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许可
5.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7.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8.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9.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10.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11.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1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13.
美术品经营单位许可
1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5.
拍卖企业拟拍卖文物审核
16.
个体演员证登记
17.
记者站审核
18.
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
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1.
旅行社申报办理及年检
22.
星级饭店评定
23.
县内旅游项目规划审定
24.
旅游项目立项
25.
旅游项目更新、改造、扩建的审查
26.
旅游项目的竣工审查
27.
旅游项目的开业验收
28.
开发旅游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及旅游资源开发审批
29.
旅游经营者的职业资格许可
30.
景区(点)申报、复查、年检及质量等级划分
31.
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发证
32.
旅游项目内容实施的审查及变更
33.
旅游广告、车船、商品生产及销售的定点与管理
34.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审定、印刷管理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现场勘察 5、许可
申报材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化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4、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