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工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7、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8、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验资证明(非全民企业); 9、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和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0、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A变更登记费:1、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2、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户。 B副本工本费:10元/本。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