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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2.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备许可
4.
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许可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
建筑行业夜间施工审批
7.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审批
9.
县级权限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10.
县级权限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1998年11月29日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查 4、审批
申报材料
1、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通知、立项批复或相关函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1)环境影响登记表(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3)环境影响报告书; 4、对部分可能产生环境纠纷(噪声、油烟污染等)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四邻同意建设意见; 5、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技改项目); 6、选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勘察意见。
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表); 2、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表); 3、7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书、报告表+专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40号); 2、符合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 3、符合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生产或使用的“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盐环管[20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