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1998年11月29日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查 4、审批
    申报材料
    1、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通知、立项批复或相关函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1)环境影响登记表(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3)环境影响报告书; 4、对部分可能产生环境纠纷(噪声、油烟污染等)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四邻同意建设意见; 5、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技改项目); 6、选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勘察意见。
    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表); 2、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表); 3、7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书、报告表+专题)。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40号); 2、符合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 3、符合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生产或使用的“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盐环管[20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