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7、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8、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实收资本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 11、股东变更的提交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股协议; 12、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A变更登记费: 1、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户。 B副本工本费:10元/本。 《条例》第五十六条
    申报条件
    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变更、股权变更、营业期限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