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使用林地审核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五--十八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理(上报)
    申报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于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申报条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国家、省、市审批; 2、临时占用林地:①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②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③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④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批准;②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进行勘验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