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1998年1月1日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发证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4、诊疗场所平面规划布局图; 5、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执业兽医人员身份证明和执业证明复印件; 7、诊疗设备和设备清单; 8、建立的各项制度和原始登记表; 9、填写好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证件工本费:(1)个人50元/本,(2)单位100元/本。 苏价费联[1993]21号、苏财综[1993]33号、苏农牧[1993]13号《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条件
    1、有与动物诊疗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开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助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动物疫病防冶工作5年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须以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4、有固定的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农村开设动物诊疗机械应当有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所60米以上,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合同;城市宠物诊疗活动,还应提供居委会证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民楼内不得开设诊疗机构,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5、有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 6、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