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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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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权证核发
2.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3.
林木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
4.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8.
动物防疫合格证
9.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10.
使用林地审核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004年11月1日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请表; 3、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布局及相关资料证明。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证件工本费:50元/本。 苏价费联[1993]21号、苏财综[1993]33号、苏农牧[1993]13号
申报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