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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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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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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权证核发
2.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3.
林木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
4.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8.
动物防疫合格证
9.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10.
使用林地审核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3、上报(省、市林牧局)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和来源证明等。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凡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其产品均应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