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3、上报(省、市林牧局)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和来源证明等。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凡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其产品均应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