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 2000年7月8日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省、市林牧局)
    申报材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5、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申请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种子还应当提供品种权证明并取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书;②具有繁殖主要林木良种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林木良种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③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生产面积10公顷以上;④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⑤具有与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仓储等设施;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当具有温室大棚、荫棚及其它栽培设施;⑥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⑦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有1名以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林业专业技术职称;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其他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②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④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及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其中生产籽粒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⑤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