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学位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7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因出境注销户口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劳资)部门的,由其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当事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学籍档案的存放单位出具证明; 3、申请人的学位证书原件; 4、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翻译费:一千字以内的60元/份,一千字以上的具体按文执行。 3、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