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学历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7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已离境的还须提交护照;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或工作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学籍档案的存放单位出具证明;在校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3、毕业证原件; 4、对初、高中学历应提交县教育局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5、对初、高中学历的颁发学校与当事人当时的户籍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就读学校出具能够说明原因的证明; 6、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翻译费:一千字以内的60元/份,一千字以上的具体按文执行。 3、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