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婚姻状况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6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办理未婚声明书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应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未婚声明书。 B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护照; 3、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四张。 C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3、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护照。 D办理未再婚声明公证应提交: 1、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所列各项材料; 2、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本条第(一)项所列各项材料。 E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未婚声明书和未再婚声明书的,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F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翻译费:一千字以内的60元/份,一千字以上的具体按文执行。 3、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