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死亡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7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护照、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2、申请人与死亡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3、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尸体火化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5、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