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出生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7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当事人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或其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等;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派出所出具证明信;证明信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四张;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翻译费:一千字以内的60元/份,一千字以上的具体按文执行。 3、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