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继承权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2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B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的证明; 4、遗嘱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5、遗嘱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