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3)

一般纳税人认定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国税发[1994]第059号 《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苏国税发[1995]第510号 第一条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原件; 3、会计人员聘书; 4、银行账号证明; 5、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仅限分支机构提供); 6、总机构同意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仅限分支机构提供)。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纳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依据:苏国税发[1995]510号)
    申报条件
    新开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指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100万元的,可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设有专业会计(持有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办税人员(持国税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 2、能够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总账、分类账(固定资产类、成本类、费用类、收入类明细账、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如实记账; 3、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如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