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55)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勘察 4、审查 5、批准
    申报材料
    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6、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占用费:按版面面积计,每年50元/㎡。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
    申报条件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