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遗嘱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3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书(立遗嘱人病危时可由公证员代书);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