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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3356
号
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办事项目(
1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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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2.
拆本使用发票许可
3.
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
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
5.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6.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7.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8.
车辆购置税征收
9.
税务登记证
10.
变更税务登记
11.
注销税务登记
12.
一般纳税人认定
13.
税务登记证
注销税务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条)《税务登记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理
申报材料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税务证件;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决定;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基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悠扬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