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3)

变更税务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条)《税务登记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001年5月1日 2002年10月15日 2004年2月1日第十六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理
    申报材料
    A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B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元/套。 苏价费[1994]14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苏财综[2005]17号、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苏价费[2006]254号
    申报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