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出让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产权界定文件和产权登记证书; 3、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4、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文件; 6、债权债务清单; 7、企业产权转让协议文本; 8、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B受让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受让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受让方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受让方为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资信能力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C出让方、受让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