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四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登记
    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300元/户,副本工本费:10元/本。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8号
    申报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