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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3356
号
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办事项目(
1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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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2.
拆本使用发票许可
3.
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
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
5.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6.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7.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8.
车辆购置税征收
9.
税务登记证
10.
变更税务登记
11.
注销税务登记
12.
一般纳税人认定
13.
税务登记证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2002年10月15日 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上报(省、市国税局)
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不建账的情况说明;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4、使用税控装置情况说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生产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 2、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有实际困难; 3、使用税控装置条件:符合国税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行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使用卷式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