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2002年10月15日 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上报(省、市国税局)
    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不建账的情况说明;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4、使用税控装置情况说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生产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 2、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有实际困难; 3、使用税控装置条件:符合国税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行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使用卷式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