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1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筹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4、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6、审计、验资报告书; 7、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 8、股东名册; 9、公司创立大会(首届股东大会)的议程; 10、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 11、筹建机构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 12、公司章程(草案); 13、首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14、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表决办法; 15、公司发起人协议; 1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