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企业法人资信证明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1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法人单位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等; 3、法人单位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 4、会计、审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法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纳税情况证明; 6、法人近期的主要经济活动记录; 7、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8、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