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法人资格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1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机关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国家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为民政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任命书或聘任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通行证等身份证明; 3、有关法人的地址、组织机构、营业场所及人员结构的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