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2)

收养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申报材料
    A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B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250元/件,计物价[1993]1746号
    申报条件
    1、必须是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