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载有房地产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3、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对象、价格、计划的说明文件; 6、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机构资格证明及监督方案; 7、经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投资的百分二十五的验资证明; 8、用人民币支付地价款兴建的房产,向外国、港、澳、台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出售的,应提供建设部门的批文; 9、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10、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 11、预售担保的方式、能力证明及预收房价款的数额、银行名称及帐号; 12、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B购买方应当提供的材料: 1、购买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购买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购买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C预售方、购买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购买方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