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出卖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B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买受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C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