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三十七条第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从事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B债权文书文本。 C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提交: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担保资格证明及担保能力证明; 2、债权文书所附的担保文书文本。 D债权文书正在履行中的还应提交: 1、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2、债务人、担保人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 E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