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公告 5、许可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100元/件,变更登记费:40元/件。 苏价费[2002]459号
    申报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