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强制执行文书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三十七条第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从事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B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还须提交: 1、本公证处出具的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请求办理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书; 3、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