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注册登记费:300元/户,副本工本费:10元/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8号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