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公告 5、许可
    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100元/件,苏价费[2002]459号    
    申报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