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借款合同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 第十一条第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贷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B借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C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 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是合伙组织的,还应提交合伙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3、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D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借款方、担保方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