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土地使用权合同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第十一条第1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A土地出让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各级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同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3、出让地块情况说明(包括位置、面积、四至等),土地评估证明;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B受让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受让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资信能力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C出让方、受让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受让方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