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4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5款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提交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 5、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6、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7、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8、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9、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10、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1、委托招标的,受托人还须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公证费,按文执行。 2、副本费:20元/份。 苏价费[2002]275号
    申报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