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变更税务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发证
    申报材料
    A纳税人已在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2、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以及发票领购簿; 3、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证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3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3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4元/个; 5、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5元/证; 6、扣缴税款登记证封皮5元/个。 苏价费[1994]14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苏财综[2005]17号、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苏价费[2006]254号
    申报条件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