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注册登记费:300元/户,副本工本费:10元/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