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市政府)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申请书(一式两份);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8、企业平面图; 9、环保审批意见; 10、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11、名称核准意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