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56)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服务对象
  • 商企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5月1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1日
  • 《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
办理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初审
  • 上报(省、市建设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 申请表: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报送申请表的份数由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确定。申报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其申请表要保证建设部、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各留存一份;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其申请表要保证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各留存一份。申请增项交通、水利、邮电通信、市政、铁道、民航等施工资质,每申报一项,至少需加填二份申请表。同时要求在网上申请;
  • 申报附件材料:申报附件分为两册,第一册为综合类资料(首页应标有本册内容的目录),第二册为技经人员资料。申报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提供4套附件材料,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需提供3套附件材料。材料统一用标准A4纸复印,硬质封面装订,同时需提供原件核验。第一册综合类资料内容及装订顺序为:
    1. 企业成立批件(如为改制企业应含企业历次演变的批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企业章程;
    4. 企业法定代理人和三总师的任职(聘用)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及经劳动或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及上年度资质年检表(此项为升级企业提供);
    6. 新成立、新升级企业应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需提供原件或加盖会计事务所印章);
    7. 改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与原单位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8. 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新成立企业提供最新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9. 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报表(当年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加盖企业公章);
    10. 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暨购置发票;
    11. 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如没有,需附说明)、工程合同及质监部门或业主提供的质量验收、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安全评估的证明材料,其中,特级、一级企业安全评估证明由省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出具,二级以下由企业所在地建设(建筑)或省有关专业厅、局主管部门出具;
    12. 企业项目荣誉证书暨工程获奖证书。第二册人员资料内容和装订顺序为: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人事或劳动部门鉴定的的劳动合同;企业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的职称证书(高、中、初顺序)和身份证及人事或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对应资质等级须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