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9)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审批(单位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5日 《规定》第8条 《实施细则》第5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现场察看 3、审核 4、上报(省、市广电局)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有关证件材料; 3、申请单位确定接收方位、内容及收视对象范围。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收费标准
    1、审批发放许可证,不收费;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检查验收费,每座天线500元。 苏价费证[1998]112/254号、苏价费字[1993]88号、苏财综[93]73号 省、市广电局
    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