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

海域使用权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报批 5、缴纳海域使用金 6、海域使用权登记 7、发证 8、公告
    申报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A围海、填海工程用海收费:1、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业填海工程用海,每亩一次性计征8000元;2、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渣、垃圾)场围海工程用海,按每年每亩500元计征;3、半封闭或部分改变海域属性的围海工程,按每年每亩400元计征。B渔业用海收费:1、海水网箱养殖,按每年每亩20元计征;2、海水筏式养殖,按每年每亩10计征;3、海水增殖护养,按每年每亩5-10元计征;4、海水高涂养殖,按每年每亩20元计征;5、其它海水增养殖、海水栽培业使用海域,按每年每亩5-20元计征。C盐业用海收费:盐业用海按每年每1000千克1元计征。D旅游用海收费:1、经营性海水浴场、海上运动场等旅游用海,按占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50元计征;2、潜水、海底观光等高收费旅游用海项目,按占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200-500元计征。E海底电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收费:1、海底电缆、管道,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的确定面积,按每年每亩10元计征;2、海上采油平台或井组,按每年每亩100元计征;3、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亩100元计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4、经营性专用港口、码头,按批准使用的码头、防浪堤、其它海上固定设施及水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5、海上人工渔礁、离岸堤坝等人工构造物综合使用海域的,按每年每亩10-50元计征。海上人工渔礁建成三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6、经批准在海域设立处理尾水和废渣排放区、倾倒区的,每年每亩征收不低于200元;未经批准排污倾废的,除按原每年每亩200元标准加倍征收外,另按有关规定预以处罚。F开采海砂、矿产资源用海收费: 1、开采海砂按批准采挖面积,按每年每亩500-1000元计征;2、开采海洋矿产资源占用海域的,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计征。苏财综[2003]136号、盐财综[2004]20号
    申报条件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