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1)

县权限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类)初审、转报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
    申报材料
    1、项目初审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项目申报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缴纳证明; 7、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池材料预交款缴纳证明; 8、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证明; 9、上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所有建筑工程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缴纳。滨政办发[2004]76号、盐政发[2000]5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国函[1997]8号; 2、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池材料预交款:新建住宅、办公楼、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公厕等必建生活污水沼气池的工程缴纳建池材料预交款,按主体预算总额的0.5%或每组池5000-10000元;盐政办发[2005]42号、盐农农[2005]22号; 3、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县城区建筑施工生活垃圾处理费2元/㎡,滨政发[2006]3号。
    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