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9)

有线电视报停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0日 《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办理
    申报材料
    个人身份证及详细门牌号码
    办理时限
    晴天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有线电视报停开通费:30元/终端。滨价发[2002]111号
    申报条件
    用户必须住在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