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察 4、审查 5、批准
    申报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或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5、占用跨县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25元/日·立方米(取水量按水泵铭牌定额或取水工程连续24小时取水计算); 2、占用农田田间小沟以下的灌排工程设施:600元/亩(按所占农田计算); 3、占用农田田间小沟以上的灌排工程设施:按等量等效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具体数额由被占用单位编制补偿方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苏价[2002]459号
    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