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5)

河道采砂(含取土、淘金)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1、《滨海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等)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有资质论证机构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论证报告; 4、采砂(取土、淘金等)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采砂管理费: 1、采挖砂、石料按产地销售价计算,15%--25%; 2、采挖土料按产地销售价计算,10%-15%; 3、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按产地销售价计算,10%-25%。 苏财综[1991]138号、苏水政[1991]41号、苏价费[2002]459号
    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