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1)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办理程序
    1、申请 2、审查 3、认定
    申报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