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1)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办理程序
    1、申请 2、审查 3、认定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7、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