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6
﹞97号)的文件精神,执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
权益,我县起草《滨海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
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入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inhai.gov.cn),点击首页“政民互动”栏“意见征集”专题,点击“关于《滨海县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bhxjtj@126.com
3.通讯地址:江苏省滨海县港城路468号滨海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
附:1.《滨海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2.《滨海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1:
滨海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
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滨海县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
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自
主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我县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初次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期
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
许可期限届满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的许可决定。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
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部门。逾期未交回的,由县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条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MM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达到二百五十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
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五十公里以上;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MM以上,发动机功率达到一百千瓦以上;
(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4年;
(四)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
(五)安装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
警装置,并能够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管理平台实时对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办理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
租客运)初次或者变更登记。
登记完成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所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登记证书、所有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运车辆保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资料;
(五)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三条 车辆强制报废和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网约车车辆因故退出网
约车经营的,由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运输证件,未及时办理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记
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
第十五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
第十六条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严格执行落衬《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服
务规范的要求,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
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入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和合法从业资格的驾驶;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相一致;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六)未全面有效记录平台各项基础信息和营运数据,未按规定进行备份或者备份时间小于2年;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八)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平台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计程计价软件或者产品,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
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一)未有效执行落实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十二)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未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未有效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主动出具发票;
(四)巡游揽客,在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注册在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
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
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建设,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强
化网约车诚信系统建设,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
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
罚信息记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滨海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正式开始出
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发展网约车。同时,七部委也制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省
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6﹞9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盐城市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地都要根据实际适时出台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以更好的满足我县
城区面积扩大高峰期出租车无法满足出行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
二、制定依据
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
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盐政规发〔2017
〕3号)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1.规范发展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第4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2.明确网约车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出行需求以及巡游出租车主流车型等情况,确定我县网约车平台公司、车
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第46号修正)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第三
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3.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加强对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
方式,保障运营安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4.鼓励引导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车服务,推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更好的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依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
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6﹞97号)四(一)、《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六
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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